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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42號

原告
陳敬源
被告
蘇吳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50萬元,原告即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以匯款方式交付;另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1400萬元,並開立本票3紙作為擔保,原告亦為交付,然被告迄今均未清償分文。爰依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0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依借貸及票據關係所為之請求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450萬元,及自103年11月14日(即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13萬9600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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