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 原告
- 申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又誠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澄 律師
- 被告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 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暐翔 律師
莊婷聿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前向原告訂購油墨材料已持續數年,原告均遵期將其訂購之油墨材料送至被告指定處所,均經其收訖無誤。兩造請款方式為:原告於每月25日結算上個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貨款後向被告請款,被告應自次月1日起算120日內給付貨款,並由被告依請款單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原告。
㈡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起至10月止,向原告訂購油墨原料總金額新台幣(下同)26,803,020元,扣除其中103年4月29日訂單中已沖銷之280,650元,被告尚應給付26,522,370之貨款,應分別按下列期限及金額給付原告:
⒈103年10月31日:4,349,580元。說明:103年4月29日至103年6月25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
⒉103年11月30日:5,437,325元說明:103年6月26日至103年7月18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
⒊103年12月31日:9,319,890元說明:103年8月1日至103年8月11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
⒋104年1月31日:7,391,950元說明:103年9月1日至103年9月24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
⒌104年2月28日:23,625元說明:103年10月1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
㈢兩造約定給付貨款之期限已屆至,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均未獲置理,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㈣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對原告主張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均不爭執。
㈡被告係因公司重整,經鈞院103年度聲字第345號緊急處分裁定禁止被告履行所負債務,始未對原告清償已屆期之貨款,並非被告不願遵期給付。
㈢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簡要表、銷貨單、訂購單、發票及INVOICE PACKING-LIST等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法院為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就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為限制之處分,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上開公司法之規定,係為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財產現狀,僅係限制重整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在內(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84號裁判意旨參照)。易言之,所謂就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為限制處分,目的係在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現狀,解釋上應認為僅限制公司為現實給付,而民事訴訟之目的係在確定私權,並非實現私權,故,已經起訴之案件,應得繼續進行訴訟,未起訴之案件,自仍得起訴。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6,522,370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台幣) ┌─┬──────┬───────┬────┐ │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利 率 │ ├─┼──────┼───────┼────┤ │1 │4,349,580元 │ 103年11月01日│年息5% │ ├─┼──────┼───────┼────┤ │2 │5,437,325元 │ 103年12月01日│年息5% │ ├─┼──────┼───────┼────┤ │3 │9,319,890元 │ 104年01月01日│年息5% │ ├─┼──────┼───────┼────┤ │4 │7,391,950元 │ 104年02月01日│年息5% │ ├─┼──────┼───────┼────┤ │5 │ 23,625元 │ 104年03月01日│年息5% │ ├─┴──────┴───────┴────┤ │合計:26,522,3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