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陳報(繕本請逕送對造 )對於原告所提出聲證3「富貴名門專戶明細」所列各筆款 項用途與原證1系爭「意願書」第1條所約定之補償費內容是否相符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