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 第658號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4,684,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2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