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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兼法 定
代理人
雷隆程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陳進財

      林陳秀琴

      陳春風

      陳楊秀鑾

      陳守邦

      陳守吉

      陳清漢

      陳銀河

      王翠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