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兼法 定
- 代理人
- 雷隆程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進財
林陳秀琴
陳春風
陳楊秀鑾
陳守邦
陳守吉
陳清漢
陳銀河
王翠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