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0,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84,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