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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呂豫文、洪文棟

  • 原告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0,75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484,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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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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