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許勝發、呂豫文、洪文棟
- 原告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0,75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484,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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