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蔡麗捐 特別代理人 李金地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鍾振豪 被 告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共 同 俞浩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