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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蔡麗捐
原告
特別代理人 李金地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律師
被告
鍾振豪
被告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俞浩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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