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原告
- 蔡麗捐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李金地
- 訴訟代理人
- 蘇哲科律師
- 被告
- 鍾振豪
- 被告
-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喜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俞浩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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