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鍾振豪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捐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48,8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