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鍾振豪
- 上訴人
-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捐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48,83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