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8,045元,應徵裁判費126,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6,68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