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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告
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告
林秦葦
被告
洪千惠
被告
林庭安
被告
林清榮
被告
曾士祈
被告
黃淑宜
被告
蕭子誼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告
蔡明恭
被告
陳國耀
被告
單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清福
被告
古彩蓉
被告
曾耀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告
林耿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告
寄生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國洲
被告
黃巧如
被告
李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被告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被告
盧守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被告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
被告
黃祥穎
被告
曹永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許政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被告
成德潤
被告
曾棟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律師
被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被告
葉冠妏
被告
許文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楊敬先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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