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 告 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 告 林秦葦 洪千惠 林庭安 林清榮 曾士祈 黃淑宜 蕭子誼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 告 蔡明恭 陳國耀 單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清福 被 告 古彩蓉 曾耀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林耿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寄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國洲 被 告 黃巧如 李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袁德蓓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被 告 盧守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 被 告 黃祥穎 曹永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許政璿律師 江政峰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被 告 成德潤 曾棟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張憲瑋律師 被 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被 告 葉冠妏 許文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楊敬先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