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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郭妙俐

  • 當事人
    游文元李名傑何錦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2號 原   告 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李名傑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顯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何錦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士佶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受告知訴訟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受告知訴訟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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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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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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