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2號

原告
游文元
原告
莊東鈐
原告
吳玉津
原告
吳玉婷
原告
吳玉如
原告
張桂蘭
原告
何志賢
原告
周慧君
原告
周韶霈
原告
周盈辰
原告
王文君
原告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一 人 李名傑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顯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何錦全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士佶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