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郭妙俐
- 當事人游文元、李名傑、何錦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2號 原 告 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李名傑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顯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何錦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士佶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受告知訴訟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受告知訴訟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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