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2號
- 原告
- 游文元
- 原告
- 莊東鈐
- 原告
- 吳玉津
- 原告
- 吳玉婷
- 原告
- 吳玉如
- 原告
- 張桂蘭
- 原告
- 何志賢
- 原告
- 周慧君
- 原告
- 周韶霈
- 原告
- 周盈辰
- 原告
- 王文君
- 原告
-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上 一 人 李名傑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蘇顯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何錦全
- 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士佶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仁純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複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戴英祥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第二列「王文君」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列「金額」之記載,應補充記載:「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