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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張金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股票附表編號3所示股票號碼93ND-00000000至93ND-0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93ND-00000000至93ND-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3│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至93ND-00000000│ │3 │3000│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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