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張金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股票附表編號3所示股票號碼93ND-00000000至93ND-0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93ND-00000000至93ND-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3│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至93ND-00000000│ │3 │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