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除字第173號

聲請人
王榮吉(即王陳金月之繼承人)

      王蔡玉霜(即王榮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備考│├──┼───────────┼──────────────┼──┼───┼──┤│0001│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524至88-ND-0000527│4 │4000 │ │├──┼───────────┼──────────────┼──┼───┼──┤│0002│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59 │1 │220 │ │├──┼───────────┼──────────────┼──┼───┼──┤│0003│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6305至88-ND-0006352│48 │48000 │ │├──┼───────────┼──────────────┼──┼───┼──┤│0004│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596至88-NE-0000599│4 │40000 │ │├──┼───────────┼──────────────┼──┼───┼──┤│0005│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196 │1 │620 │ │├──┼───────────┼──────────────┼──┼───┼──┤│0006│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D-0010393至93-ND-0010395│3 │3000 │ │├──┼───────────┼──────────────┼──┼───┼──┤│0007│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1054 │1 │10000 │ │├──┼───────────┼──────────────┼──┼───┼──┤│0008│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359 │1 │35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