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王榮吉(即王陳金月之繼承人)
王蔡玉霜(即王榮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備考│├──┼───────────┼──────────────┼──┼───┼──┤│0001│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524至88-ND-0000527│4 │4000 │ │├──┼───────────┼──────────────┼──┼───┼──┤│0002│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59 │1 │220 │ │├──┼───────────┼──────────────┼──┼───┼──┤│0003│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6305至88-ND-0006352│48 │48000 │ │├──┼───────────┼──────────────┼──┼───┼──┤│0004│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596至88-NE-0000599│4 │40000 │ │├──┼───────────┼──────────────┼──┼───┼──┤│0005│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196 │1 │620 │ │├──┼───────────┼──────────────┼──┼───┼──┤│0006│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D-0010393至93-ND-0010395│3 │3000 │ │├──┼───────────┼──────────────┼──┼───┼──┤│0007│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1054 │1 │10000 │ │├──┼───────────┼──────────────┼──┼───┼──┤│0008│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359 │1 │3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