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王榮吉(即王陳金月之繼承人) 王蔡玉霜(即王榮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一: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備考│ ├──┼───────────┼──────────────┼──┼───┼──┤ │0001│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524至88-ND-0000527│4 │4000 │ │ ├──┼───────────┼──────────────┼──┼───┼──┤ │0002│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59 │1 │220 │ │ ├──┼───────────┼──────────────┼──┼───┼──┤ │0003│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6305至88-ND-0006352│48 │48000 │ │ ├──┼───────────┼──────────────┼──┼───┼──┤ │0004│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596至88-NE-0000599│4 │40000 │ │ ├──┼───────────┼──────────────┼──┼───┼──┤ │0005│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196 │1 │620 │ │ ├──┼───────────┼──────────────┼──┼───┼──┤ │0006│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D-0010393至93-ND-0010395│3 │3000 │ │ ├──┼───────────┼──────────────┼──┼───┼──┤ │0007│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1054 │1 │10000 │ │ ├──┼───────────┼──────────────┼──┼───┼──┤ │0008│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359 │1 │3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