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黃明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至86-ND-00185│140│1404│ │ │ │ │35-0 │4 │000 │ │ ├──┼───────────────┼──────────────┼───┼────┼───┤ │0002│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至91-ND-00244│83 │8300│ │ │ │ │96-4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