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蔡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洪麗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2年11月30 │24,830元 │BZ0000000 │ ││ │ │鹿分行 │日 │ │ │ │├──┼─────────┼─────────┼──────┼──────┼──────┼──┤│002 │蕭國平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102年12月5日│1,130元 │LCA0000000 │ ││ │ │行 │ │ │ │ │├──┼─────────┼─────────┼──────┼──────┼──────┼──┤│003 │洪敏桀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102年11月25 │32,760元 │EA0000000 │ ││ │ │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