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瑞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7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2年7月16日│215,250元 │BZ0000000 │ ││ │金龍 │鹿分行 │ │ │ │ │├──┼─────────┼─────────┼──────┼──────┼──────┼──┤│002 │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2年7月15日│769,120元 │BZ0000000 │ ││ │金龍 │鹿分行 │ │ │ │ │├──┼─────────┼─────────┼──────┼──────┼──────┼──┤│003 │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2年9月5日 │38,456元 │BZ0000000 │ ││ │金龍 │鹿分行 │ │ │ │ │├──┼─────────┼─────────┼──────┼──────┼──────┼──┤│004 │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2年9月6日 │10,763元 │BZ0000000 │ ││ │金龍 │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