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7號聲 請 人 何智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東京都餐飲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3年3月5日 │172,7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