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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佩韻

  • 當事人
    張家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2號聲 請 人 張家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其昌工程行葉怡君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永│103年3月13日│200,000元 │LX0000000 │ │ │ │ │安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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