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台灣慧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和井田友嘉精機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103年3月5日 │2,285元 │KD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002 │和井田友嘉精機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103年2月5日 │7,850元 │KD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