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7號聲 請 人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齡方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3月10日│9,000元 │BA0000000 │ │ │ │司張大方 │行 │ │ │ │ │ ├──┼─────────┼─────────┼──────┼──────┼──────┼──┤ │002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4月10日│9,000元 │BA0000000 │ │ │ │司張大方 │行 │ │ │ │ │ ├──┼─────────┼─────────┼──────┼──────┼──────┼──┤ │003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5月10日│9,000元 │BA0000000 │ │ │ │司張大方 │行 │ │ │ │ │ ├──┼─────────┼─────────┼──────┼──────┼──────┼──┤ │004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6月10日│9,000元 │BA0000000 │ │ │ │司張大方 │行 │ │ │ │ │ ├──┼─────────┼─────────┼──────┼──────┼──────┼──┤ │005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7月10日│9,000元 │BA0000000 │ │ │ │司張大方 │行 │ │ │ │ │ ├──┼─────────┼─────────┼──────┼──────┼──────┼──┤ │006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8月10日│9,000元 │BA0000000 │ │ │ │司張大方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