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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9號

聲請人
徐荷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南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5 │1 │172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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