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徐荷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南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5 │1 │1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