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6號聲 請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天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103年6月5日 │206,850元 │0000000 │ │ │ │游志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