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 聲請人
- 陸秀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所遺失支票之支票號碼為「SGA0000000」(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卷宗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參照),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如附表所示「SGA552448」,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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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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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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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威精機企業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103年8月5日 │21,525元 │SGA552448 │ │
│ │洪庚榮 │神岡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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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