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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聲請人
陸秀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所遺失支票之支票號碼為「SGA0000000」(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卷宗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參照),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如附表所示「SGA552448」,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長威精機企業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103年8月5日 │21,525元  │SGA552448 │    │
│    │洪庚榮              │神岡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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