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告
謝文棋
被告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附證據1即兩造間聘任契約書第十一條第2項之約定「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