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謝文棋
- 被告
-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附證據1即兩造間聘任契約書第十一條第2項之約定「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