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新歷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靜雅、趙宜婷、趙震宇間,因104年度勞訴
字第133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僅就本院判決逾新臺幣(下同)3,152,499元部分上訴,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0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