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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告
劉正勝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複代理人
賴麗卿
被告
阡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羅尹碩

追加被告  林俊宏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清償借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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