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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有財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英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雄間因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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