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 債權人
- 耀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耀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許雪莉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具體敘明本件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確認請求利息於103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四、請具狀敘明台端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現為何人?並提出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