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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權人
趙瑞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霖全球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

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柏霖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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