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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

債權人
億榮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維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張維瀚」抑或「張暐翰」?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之內容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原因及事實相關釋明(竣工驗收資料)。

㈢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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