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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 原告
    億榮石材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維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之姓名為「張維瀚」抑或「張暐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債 權 人 億榮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維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張維瀚」抑或「張暐翰」?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之內容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原因及事實相關釋明(竣工驗收資料)。 ㈢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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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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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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