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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債權人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權人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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