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
- 債權人
- 陳耕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蔡忠龍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耀昇能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姓名(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耀昇能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