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4號
- 債權人
- 陳信安
- 債權人
- 徐晞宏
- 債權人
- 戴文柔
- 債權人
- 邱亭雅
- 債權人
- 陳怡君
- 債務人
- 光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信安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晞宏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文柔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亭雅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君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