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趙柏強
- 當事人將展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06號債 權 人 將展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柏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冠風管工程行、王瑞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將展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㈡確認債務人旭冠風管工程行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王瑞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補其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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