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武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㈢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㈢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