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1號
- 債權人
-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陳國昌即陳玟龍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業於102年7月22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間連帶負清償責任,如是並請釋明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