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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 原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先鋒瑞寶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債 權 人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鄭凱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其中已屆期未兌現及未屆期之租金金額各為何?又未屆期之租金請求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違約金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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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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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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