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世瑜、昱威興業有限公司、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前列昱威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46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昱威興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前列昱威興業有限公司、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⑵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叁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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