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2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許進順
- 債務人
- 世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文
- 債務人
- 鑫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鴻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