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
- 債權人
- 台灣東精計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博之
- 債務人
-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丞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4年5月31日│147,000元 │104年6月1日 │AE0126234 │├──┼────────────┼───────────┼───────────┼───────────┤│002 │104年5月31日│425,250元 │104年6月1日 │AD0119788 │├──┼────────────┼───────────┼───────────┼───────────┤│003 │104年4月30日│294,000元 │104年5月1日 │AD0119789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