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4號
- 債權人
- 蒲瑞霖
- 債務人
- 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靖宜
人
一、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2紙,債務人陳靖宜核其簽名係緊接在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其非發票人,債權人對陳靖宜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