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
- 債權人
- 聖地亞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伯修、陳金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之敘述與狀附證據不符)。㈢確認有無請求債務人間負連帶清償之責。」,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