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3號
- 債權人
- 台灣威樂益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債權人台灣威樂益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9月2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