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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4號

債權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債務人
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黃瓊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世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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