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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9號

債權人
陳俊憲
債權人
吳挑
債務人
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培勳
債務人
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培勳

一、㈠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俊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貳佰零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挑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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