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86號
- 債權人
- 大典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誠企業有限公司、福興汽車修配廠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誠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9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853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債務人福興汽車修配廠名稱是否有誤,若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