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
- 債權人
- 昱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係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抑或曾文宏(依卷附證據資料所示,買受人為曾文宏)?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若債務人仍為前者,應提出對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若為後者,應具狀詳載曾文宏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