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38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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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佩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佩琦發給支付命令,其請求原因事實係以被保證人黃育駿向債權人借款,而認債務人有連帶保證義務,惟債權人所提承諾暨連帶保證書並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