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7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38號
- 債權人
- 阮怡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豪美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業處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及提出豪美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業處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且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3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